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5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312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1 條

所有條文

  1. 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存在而具經濟價值之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 一、商標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商標權;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2. 二、專利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之專利權;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3. 三、著作權:指依法取得或購入文學、藝術、學術、音樂、電影、翻譯或其他著作之出版、銷售、表演權利;其評價,按未攤銷成本為之。
    4. 四、電腦軟體:指對於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其評價,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為之。但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應作為研究發展費用。
    5. 五、商譽:指出價取得之商譽;其減損測試應每年為之,已認列之商譽減損損失不得迴轉。
  2. 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不得列記為資產。
  3.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但發展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現值:
    1.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
    2. 二、商業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3. 三、商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4. 四、無形資產本身或其產出,已有明確市場;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者,應已具有用性。
    5. 五、商業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6. 六、於發展期間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4.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其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5. 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不得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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