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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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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指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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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其評價,包括房屋與建物之取得成本及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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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器)具及設備:指自有之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辦公設備及其各項設備零配件;其評價,包括機(器)具與設備之取得成本及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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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賃資產:指依資本租賃契約所承租之資產;其評價,應按帳面價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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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賃權益改良:指在依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之租賃標的物上之改良;其評價,應按成本為之,得列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項下,並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與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或分攤成本,及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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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雜項固定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款之資產;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與取得後所有能延長耐用年限或服務潛能之資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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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完工程及預付購置設備款:指正在建造或裝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預付購置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款項;其評價,包括建造或裝置過程中所發生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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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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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可供使用狀態時,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且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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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如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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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之情形者,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