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基金及長期投資,指商業為特定用途而提撥之各類基金及因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 一、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資產,包括償債基金、改良與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或其他相關基金;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2. 二、長期投資:指長期性之投資,包括投資其他企業發行之股票、債券、投資不動產或其他相關投資;其科目性質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 (一)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2. (二)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3. (三)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4. (四)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或其他相關情事者,應予註明。
      5. (五)以成本衡量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 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2. 2.興櫃股票。
      6. (六)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商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7. (七)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券投資:指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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