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62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62年3月5日經濟部經商0569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

所有條文

  1. 會計科目之編號及名稱分別就資產、負債、淨值、收入與支出五類規定如左:
    1. 一、資產:
      1. 一一 流動資產: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正常業務程序中於營業週轉期或一年內可變為現金之資產皆屬之。一一0 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週轉金、及本單位內匯撥中在途現金等。
      2. 一一一 銀行存款-凡存放銀行之款項皆屬之。存放之數,記入借方。支出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存放銀行款項之總額。
      3. 一二 基金及長期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業務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皆屬之。一二0 基金-凡專款提撥及存儲現金特定用途者,如作為償還債務,改良或擴充固定資產等皆屬之。提存之數,記入借方。支付之數,記入貨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提存基金之總額。
      4. 一二一 長期投資-投資附屬事業或其他企業及購買長期債券以達其營業目的者皆屬之。投資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長期投資之總額。
      5. 一三 固定資產-凡為業務所必需使用期在兩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之資產皆屬之。一三0 土地-凡所有之土地及增加其成本之改良工程皆屬之。購進價款,及改良支出之數,記入借方。售出及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土地及改良工程之總額。
      6. 一一二 短期投資-凡因理財目的購入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皆屬之。購入之數,記入借方,售出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短期投資之總額。
      7. 一一三 應收票據-凡應收而尚未到期之票據皆屬之。收入應收票據之數,記入借方。收到現金及退還票據或與備抵呆帳損失 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應收而尚未到期票據之總額。
      8. 一三一 房屋建築及設備-凡所有之房屋建築及設備皆屬之。建築、購進、受贈及改良增加設備之數,記入借方,售出、廢棄及減少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房屋建築及設備之總額。一三一-一 備抵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依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規定按年提存,為一三一房屋建築及設備之抵銷科目,提存之數,記入貸方。資產出售、毀損廢棄時,其該項資產之已提備抵折舊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房屋建築及設備已提備抵折舊之總額。
      9. 一三二 機械及設備-參閱一三一科目說明。一三二-一 備抵折舊-機械及設備:參閱一三一-一科目說明。
      10. 一一四 應收帳款-凡應向各客戶收取關於營業收入之帳款皆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及決定為呆帳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應收帳款之總額。一一四-一 備抵呆帳損失-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為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之抵銷科目該項備抵呆帳損失,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存。提存之數,記入貸方。 銷呆帳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應收帳款已提備抵呆帳損失之總額。
      11. 一一五 應收收益-凡應收屬於本期以內之收益皆屬之。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應收收益之總額。
      12. 一三三 交通及運輸設備-參閱一三一科目說明。一三三-一 備抵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參閱一三一-一科目說明。
      13. 一三四 雜項設備一凡不屬於以上各項設備之設備皆屬之。
      14. 一一六 存貸-凡庫存之各項材料產品,已完工之一部勞務及在途尚未到達之材料與產品皆屬之,在製造業中可添置「製成品」「在製品」「半製品」「副產品」等明細科目。購入、退庫、及盤盈之數,記入借方。領用、出售、及盤虧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現有存貨之總額。
      15. 一一七 預付款項-包括預付料款、預付費用、未分配運雜費、用品盤存等。預付之數,記入借方,到期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短期內預付而尚未到期轉之費用總額。
      16. 一一八 其他流動資產-包括短期墊款、其他應收款等。凡不屬於上列各項之流動資產皆屬之,預墊及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回及轉帳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尚未收回或轉帳之其他流動資產總額。
  2. 參閱一三一科目說明。
  3. 一三四-一 備扺折舊-雜項設備:參閱一三一-一科目說明。
    1. 二、負債
      1. 二一 流動負債:在通常業務情形下須於一年內清償之短期債務皆屬之。二一0 銀行透支-凡向銀行短期透支之款項皆屬之。透支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銀行透支之總額。
      2. 二一一 短期借款-限期在一年以下之借款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短期借款之總額。
      3. 二二 長期負債: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債務,皆屬之。二二0 公司債-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皆屬之。發行之數,記入貸方。到期償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發行公司債尚未償還之總額。
      4. 二二一 長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之借款,包括銀行或其他機關之長期借款,抵押借款等皆屬之。借入之數,記入貸方。償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長期借款之總額。
      5. 二三 遞延收入:凡無顯著期間之限定而須於以後各年期攤收之收入並無須以資產清付者屬之。(其有一定之期限者,用預收款項-預收收益科目處理。)二三0 遞延收入-收入之數,記入貸方,按期攤收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收到而尚未到期之收入總額。
      6. 二一二 應付票據-凡一年以內到期之應付票據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應付短期票據之總額。
      7. 二一三 應付帳款-凡購進各項貨品機料應付之價款及運輸費等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應付帳款之總額。
      8. 二四 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二四0 代收。保管款-凡代收或代為保管之款項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付還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代收保管款之總額。
      9. 二四一 存入保證金-凡收到客戶存入作保證用之現金皆屬之。存入之數,記入貸方。付還或轉抵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存入保證金之總額。
      10. 二五 營業及負債準備-凡因備供營業上之需要,及使各期支出負擔公平而估計提存之準備皆屬之。二五0 營業準備-凡本期收入所應負擔之費用,於以後各期發生者,為使各期支出負擔公平,成本計算準確起見,估計提撥準備之數皆屬之。
      11. 二一四 應付費用-凡應付未付之各項費用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應付費用之總額。
      12. 二一五 其他應付款-凡不屬上列各項之應付款皆屬之。應付之數,記入貸方。支付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其他應付款之總額。
      13. 二五一 負債準備-凡本期應行負擔之費用,而數目尚未確定,估計提撥準備之數皆屬之。
      14. 二四二 暫收款-凡收入之款項,而其性質尚未判明者皆屬之。收入之數,記貸方。 轉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暫收款之總額。
      15. 二四三 其他負債-凡不屬於上列各款之負債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付還及轉抵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其他負債之總額。
      16. 二一六 預收款項-凡預收貨款,預收收益,預收定金等均屬之。預收之數,記入貸方,付還及轉入相當科目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預收款項之總額。
    2. 三、淨值:股東對企業之權益
      1. 三一 資本:凡公司組織募集之股本或獨資合夥所投之資本皆屬之。三一0 資本-凡經投資人認定之資本皆屬之。認定之數,記入貸方。減少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資本之總額。三一0-一 未收資本-凡經股東認定股份而尚未收到之股款皆屬之。本科目係資本抵銷科目。應收之數,記入借方。收到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未收資本之總額。
      2. 三二 公積及盈餘:凡資本公積、法定公積,及累積盈餘,本期損益等皆屬之。三二0 資本公積-由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如股票溢價,捐贈及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之重估增值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等。收入或增值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資本公積之總額。前項資產增值準備之計列,應照所得稅法之規定。
      3. 三二一 法定公積-依照公司法之規定提存盈餘百分之十之公積皆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提存法定公積之總額。
      4. 三二二 特別公積-因特定目的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之決議提存之公積皆屬之。提存之數,記入貸方。轉出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提存特別公積之總額。
      5. 三二三 累積損益-包括未分配盈餘。凡截至本期止未經撥用或彌補之盈虧皆屬之。盈餘轉入或彌補虧損之數,記入貸方。虧損轉入或撥用盈餘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累積盈餘之總額,其借方餘額,表示累積虧損之總額。
      6. 三二四 本期損益-凡本期計算之損益皆屬之。說明參閱後列收入及支出類各科目。
    3. 四、收入:各商業在一定期內所獲得之各項收入。
      1. 四一 營業收入:因銷售產品或供應業務勞務所獲得之收入。四一0 銷貨收入-凡銷售商品之收入皆屬之。價款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本期銷貨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四一0-一 銷貨退回及折讓-為銷貨收入之抵銷科目,退回及折讓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銷貨退回及折讓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銷貨收入」。
      2. 四一一 業務收入-凡租賃業之租金,中間業、代理業及委託業之佣金:戲院票金等皆屬之。發生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業務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3. 四一二 勞務收入-受託加工收入等屬之。
    4. 一四 遞耗資產一四0 天然資源-取得成本之數,記入借方,出售或廢棄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天然資源之總額。一四0-一 備抵天然資源耗竭-依所得稅法及獎勵投資條例規定按年提存,為一四0天然資源之抵銷科目。提存之數,記入貸方。資產出售,廢棄時,其該項資產之已提備抵耗竭之數,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天然資源已提備抵耗竭之總額。
    5. 一五 遞延費用:凡業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由以後各期負擔者皆屬之。一五0 開辦費-凡已經支出而應由以後各期攤銷之開辦費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已經支出而尚未攤銷完畢之開辦費總額。
    6. 一五一 研究查勘費-凡已支出而應由以後各期攤銷之研究、試驗、測勘等各項費用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已經支出而尚未攤銷完畢之研究查勘費總額。
    7. 一六 無形資產:無實體存在,有無形價值,能增進企業獲益力之資產,應以其取得時之實際成本入帳。無形資產依所得稅法規定攤折標準攤折之。一六0 商譽-凡收併其他企業,所付價款超過其產業實在價值之數皆屬之。超過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商譽之總額。
    8. 一六一 商標權-凡商標之設計費,登記費或收購等支出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商標權之總額。
    9. 一七 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之資產皆屬之。一七0 存出保證金-凡存出保證用之現金皆屬之。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存出保證金之總額。
    10. 一五二 公司債發行費用-凡發行公司債所發生之費用應由以後各期攤銷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已經支出尚未攤銷完畢之公司債發行費用總額。
    11. 一五三 租賃權益-凡由租賃而取得之資產使用權益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轉或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尚未攤銷完畢之租賃權益總額。
    12. 一七一 代付墊付款-凡為其他機構代付之墊付款項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代付墊付款之總額。
    13. 一六二 專利權-凡因獲取產品或業務之專利權所發生之各項支出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專利權之總額。
    14. 一八 往來:凡內部往來皆屬之。一八0 工廠往來-凡設有工廠者除在工廠內另作成本紀錄外,應在總帳內設本科目統馭之。與成本有關之科目應分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間接成本(或稱製造費用)等三類,年度決算彙編報表時,借貸雙方餘額應予軋平,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機構結欠工廠之總額。
    15. 一八一 內部往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皆屬之。年度決算彙編綜合報表時,借貸雙方餘額應予軋平。付出之數,記入借方。收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機構結存分支機構來往之總額。其貸方餘額,表示本機構結欠分支機構往來之總額。
    16. 一七二 暫付款-凡因用途或收額尚未確定而預付之款項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 轉或數回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暫付款之總額。
    17. 一五四 技術合作費-凡業經支付與技術合作機關而應由以後各期攤銷之技術合作費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攤銷或到期轉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已經支付而尚未攤銷完畢之技術合作費總額。
    18. 一五五 未攤銷損失-凡因基於非常原因,而發生之資產毀損或費用支出必須分期攤銷之非常損失及停工損失等皆屬之。發生之數,記入借方。攤銷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已經發生而尚未攤銷完畢之損失總額。
    19. 一七三 其他雜項資產-凡不屬以上各項之雜項資產皆屬之。支出之數,記入借方。廢棄毀損出售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其他雜項資產之總額。
  4. 說明參閱前科目。
    1. 一、薪工津貼。
    2. 二、勞務費(律師、會計師、工程師、代書人、醫師、藥劑師、工匠等勞務報酬之費用)。
    3. 三、職工福利。
    4. 四、燃料費。
    5. 五、水電費。
    6. 五、支出:各商業在一定期間所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損失。
      1. 五一 營業支出-因銷售產品或供應業務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五一0 銷貨成本-凡銷售產品之生產成本以及貨品之進價、運費、保險費、關稅、公證、棧租等皆屬之。銷出貨物成本之數,記入借方。銷出退回時其原銷貨物成本之數,記入貸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銷貨成本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五一0-一 進貨退回及折讓-為銷貨成本之抵銷科目。進貨退回及方折讓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進貨退回及折讓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銷貨成本」。
      2. 五一一 業務成本-凡供應業務所得價款之成本皆屬之。業務供應之成本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供應業務成本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3. 五一二 勞務成本-凡供應勞務所得價款之成本皆屬之。提供勞務成本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提供勞務成本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4. 五一三 營業費用-包括下列明細科目。凡因營業所發生之費用皆屬之。費用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營業費用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7. 四二 營業外收入:非因營業直接關係所獲得之收入。四二0 財務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兌換盈餘等。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利息等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8. 六、文具用品。
    9. 七、印刷費。
    10. 四二一 租金收入-非租賃業而有租金收入記入此科目。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利息等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11. 四二二 佣金收入-非中間業,代理業及委託業而有佣金收入記入此科目。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佣金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12. 八、郵電費。
    13. 九、旅費。
    14. 四二三 投資收入-出售證券盈餘、股利、債券利息等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投資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15. 四二四 商品盤盈-凡商品於本期盤查所發生之盈餘皆屬之。盤盈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本期商品盤查時所生之盈餘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益損益」。
    16. 十、交際費。
    17. 十一、保際費。
    18. 四二五 其他收入-凡不屬上列各項科目之營業外收入皆屬之。收入之數,記入貸方。其貸方餘額,表示本期其他營業外收入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19. 十二、廣告費。
    20. 十三、運費。
    21. 十四、棧儲費。
    22. 十五、佣金支出。
    23. 十六、研究費。
    24. 十七、修繕費。
    25. 十八、折舊及耗竭。
    26. 十九、稅捐。
    27. 二十、租金支出。
    28. 二十一、自由捐贈。
    29. 二十二、團體會費。
    30. 二十三、呆帳損失。
    31. 二十四、書報雜誌。
    32. 二十五、權利金。
    33. 二十六、伙食費。
    34. 二十七、各項攤提。
    35. 二十八、雜費。
      1. 五二 營業外支出-非因營業直接關係所產生之費用及損失。五二0 財務支出-凡利息支出及兌換虧損等皆屬之。支付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財務支出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2. 五二一 投資損失-凡投資所生之損失皆屬之。損失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投資損失之總數。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3. 五二二 出售資產虧損-凡出售資產所發生之虧損皆屬之。虧損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出售資產所發生虧損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4. 五二三 商品盤損-凡商品於本期盤查所發生之虧損皆屬之。虧損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商品盤查時所發生盤損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5. 五二四 其他損失及支出-包括非常損失停止損失及雜項支出等不屬上列各項科目之營業外損失及支出。損失之數或由未攤銷損失轉來之數,記入借方。其借方餘額,表示本期其他損失及支出之總額。於決算時轉入「本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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