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2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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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之股票經停止櫃檯買賣者,其所繳交之櫃檯買賣費用,不得請求返還;自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本中心終止櫃檯買賣者,由本中心依其當年度實際登錄興櫃掛牌月數比例加以核算後(不足整月者,以整月計算),將剩餘部分退還。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2月1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