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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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六、保證金計收方式
    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依各交易策略及組合部位之風險程度,
    訂定保證金計收方式如下(以下之call表示買權, put表示賣權)。
    (一)適用契約類別: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匯
    率類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
    │部位狀況│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call│ │ │
    ├────┤ 無 │ │
    │買進put │ │ │
    ├────┼───────┼─────────────┤
    │ │ │1.A值及B值依本公司公告之標│
    │賣出call│ │ 準計算 │
    │ │權利金市值+ │2.call價外值: │
    ├────┤MAXIMUM │ MAXIMUM ((履約價格–標│
    │ │(A值–價外值 │ 的格)×契約乘數,0) │
    │賣出put │,B值) │3.put價外值: │
    │ │ │ MAXIMUM((標的價格–履 │
    │ │ │ 約格)×契約乘數,0) │
    └────┴───────┴─────────────┘
    2.價差組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低履約價call、│ │ │
    │賣出高履約價call │ │ │
    │(call 多頭價差) │ │ │
    ├─────────┤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
    │買進高履約價put、 │ │ 日必須與賣出部│
    │賣出低履約價put │ │ 位之到期日相同│
    │(put 空頭價差) │ │ ,方可適用。 │
    ├─────────┼───────┤2.到期日遠近非依│
    │買進高履約價call、│ │ 前述部位狀況組│
    │賣出低履約價call │ │ 合者,以單一部│
    │(call 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 位方式計算保證│
    ├─────────┤之履約價差×契 │ 金。 │
    │買進低履約價put, │約乘數 │ │
    │賣出高履約價put │ │ │
    │(put 多頭價差) │ │ │
    ├─────────┼───────┼────────┤
    │ │ │1.買進部位到期日│
    │ │ │ 與賣出部位到期│
    │ │ │ 日相同者不適用│
    │ │ │ 。 │
    │買進call、賣出call│ │2.買進部位到期日│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 │ 較賣出部位到期│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 │ 日近者,以單一│
    │遠(call時間價差)│ │ 部位方式計收保│
    │ │ │ 證金。 │
    │ │ │3.同標的期貨舉例│
    │ │ MAXIMUM(同標│ 說明如下: │
    │ │的期貨結算保證│ (1)臺指選擇權之│
    ├─────────┤金×10%,2×權 │ 同標的期貨為│
    │ │利金差價點數× │ 1 口臺股期貨│
    │ │契約乘數) │ 。 │
    │ │ │ (2)黃金選擇權之│
    │ │ │ 同標的期貨為│
    │買進put、賣出put,│ │ 1 口臺幣黃金│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 │ 期貨。 │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 (3)美元兌人民幣│
    │(put 時間價差) │ │ 匯率選擇權之│
    │ │ │ 同標的期貨為│
    │ │ │ 1 口美元兌人│
    │ │ │ 民幣匯率期貨│
    │ │ │ 。 │
    └─────────┴───────┴────────┘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call、│ 無 │ │
    │買進put │ │ │
    ├─────┼───────┼────────────┤
    │ │MAXIMUM(賣出 │ │
    │ │call之保證金,│1.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
    │賣出call、│賣出 put之保證│ 位 │
    │賣出put │保證金)+保證│2.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
    │ │金較低方之權利│ 位 │
    │ │金市值+混合部│3.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 │位風險保險金(│ ( C值)之交易人為身分│
    │ │C值) │ 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
    │ │ │ 人、 3期貨商內部人員自│
    │ │ │ 然人帳戶、 7期貨交易人│
    │ │ │ 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
    │ │ │ 戶、 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
    │ │ │ 然人、 J境外華僑及外國│
    │ │ │ 自然人、U 境內大陸地區│
    │ │ │ 自然人、 V境外大陸地區│
    │ │ │ 自然人及 W期貨商、期貨│
    │ │ │ 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 │
    │ │ │ 人帳戶。 │
    │ │ │4.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C│
    │ │ │ 值)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
    │ │ │ 公司另訂之。 │
    └─────┴───────┴────────────┘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 │ │1.1口TX可與1至4口TXO形成│
    │ │ │ 組合部位。 │
    │買進同標的│ │2.1口MTX可與1口TXO形成組│
    │期貨、賣出│ │ 合部位。 │
    │call │ │3.1口TE可與1至4口TEO形成│
    │ │ │ 組合部位。 │
    │ │ │4.1口TF可與1至4口TFO形成│
    │ │期貨保證金+ │ 組合部位。 │
    ├─────┤選擇權之權利金│5.1口TGF可與1至2口TGO形 │
    │ │市值 │ 組合部位。 │
    │ │ │6.1口RHF可與1口RHO形成組│
    │賣出同標的│ │ 合部位。 │
    │期貨、賣出│ │7.1口RTF可與1口RTO形成組│
    │put │ │ 合部位。 │
    └─────┴───────┴────────────┘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
    │轉換組合部位:│ │
    │買進put、 │ │
    │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
    ├───────┤證金依賣出 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
    │逆轉組合部位:│方式計算 │
    │買進call、賣出│ │
    │put │ │
    └───────┴──────────────────┘
    (二)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
    ├────┼─────────────────────┤
    │買進call│ │
    ├────┤ 無 │
    │買進put │ │
    ├────┼─────────────────────┤
    │賣出call│權利金市值+MAXIMUM(A值-價外值,B值) │
    ├────┼─────────────────────┤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A值-價外值,B值) │
    │ │標的證券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
    │ │賣,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履約價格×履約價 │
    │ │格乘數 │
    └────┴─────────────────────┘
    (1)價外值

    賣出 call之價外值=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put之價外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履
    約價格乘數,0)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
    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
    受益權單位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
    證券受益權單位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
    算方式應配合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
    說明如下,非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
    II.經契約調整者
    ┌────┬───────────────────┐
    │市場情況│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分配收益│除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 │
    │(除息)│位數 │
    ├────┼───────────────────┤
    │合併後為│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
    │消滅基金│條之1第2款,合併後為消滅基金所為之契約│
    │ │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
    │ │內容 │
    ├────┼───────────────────┤
    │其它 │依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第22│
    │ │條之1第3款,其他致使受益人所持受益憑證│
    │ │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
    │ │之情事所為之契約調整,由本公司於調整生│
    │ │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
    └────┴───────────────────┘
    III.標的證券因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賣出
    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
    │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停止買賣期間未│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
    │經契約調整 │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
    │停止買賣期間遇│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
    │分配收益(除息)│盤價×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 │
    └───────┴────────────────┘
    2.價差組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低履約價call、│ │ │
    │賣出高履約價call(│ │ │
    │call 多頭價差) │ │ │
    ├─────────┤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
    │買進高履約價put、 │ │ 日必須與賣出部│
    │賣出低履約價put( │ │ 位之到期日相同│
    │put 空頭價差) │ │ ,方可適用。 │
    ├─────────┼───────┤2.到期日遠近非依│
    │買進高履約價call,│ │ 前述部位狀況組│
    │賣出低履約價call(│ │ 合者,以單一部│
    │call 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 位方式計算保證│
    ├─────────┤之履約價差×契 │ 金。 │
    │買進低履約價put, │約乘數 │ │
    │賣出高履約價put( │ │ │
    │put 多頭價差) │ │ │
    ├─────────┼───────┼────────┤
    │買進call、賣出call│ │1.買進部位到期日│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 │ 與賣出部位到期│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 MAXIMUM(同標│ 日相同者不適用│
    │遠(call時間價差)│的期貨結算保證│ 。 │
    ├─────────┤金×10%,2×權 │2.買進部位到期日│
    │買進put、賣出put,│利金差價點數× │ 較賣出部位到期│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契約乘數) │ 日近者,以單一│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 部位方式計收保│
    │(put 時間價差) │ │ 證金。 │
    └─────────┴───────┴────────┘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call、│ 無 │ │
    │買進put │ │ │
    ├─────┼───────┼────────────┤
    │ │MAXIMUM(賣出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
    │ │call之保證金,│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
    │賣出call、│賣出 put之保證│ 位。 │
    │賣出put │保證金)+保證│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
    │ │金較低方之權利│ 位。 │
    │ │金市值+混合部│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 │位風險保證金(│ (C值) 之交易人為身分│
    │ │C 值) │ 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
    │ │ │ 人、3 期貨商內部人員自│
    │ │ │ 然人帳戶、7 期貨交易人│
    │ │ │ 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
    │ │ │ 戶、I 境內華僑及外國自│
    │ │ │ 然人、J 境外華僑及外國│
    │ │ │ 自然人、U 境內大陸地區│
    │ │ │ 自然人、V 境外大陸地區│
    │ │ │ 自然人及W 期貨商、期貨│
    │ │ │ 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法人│
    │ │ │ 帳戶。 │
    │ │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C│
    │ │ │ 值)訂定及調整方式由本│
    │ │ │ 公司另訂之。 │
    └─────┴───────┴────────────┘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一口股│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
    │票期貨,賣│ │ 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
    │出一口股票│ │2.買進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
    │選擇權call│收取一口期貨保│ 出一口股票選擇權call形│
    ├─────┤證金+選擇權之│ 成組合部位。 │
    │賣出一口股│權利金市值 │3.賣出一口股票期貨可與賣│
    │票期貨,賣│ │ 出一口股票選擇權 put形│
    │出一口股票│ │ 成組合部位。 │
    │選擇權put │ │ │
    └─────┴───────┴────────────┘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
    │轉換組合部位:│ │
    │買進put、 │ │
    │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賣出部位之保│
    ├───────┤證金依賣出 call或賣出put之保證金計收│
    │逆轉組合部位:│方式計算 │
    │買進call、賣出│ │
    │put │ │
    └───────┴──────────────────┘
    (三)適用契約類別: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1.單一部位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
    ├────┼─────────────────────┤
    │買進call│ │
    ├────┤ 無 │
    │買進put │ │
    ├────┼─────────────────────┤
    │賣出call│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 │
    │ │外值,標的證券價值×b%) │
    ├────┼─────────────────────┤
    │賣出put │權利金市值+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a%-價 │
    │ │外值,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b%) │
    │ │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
    │ │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
    │ │被處以停止買賣期間,其賣出賣權之保證金為:│
    │ │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
    └────┴─────────────────────┘
    (1)價外值

    賣出call之價外值= MAXIMUM(履約價格×履約價格乘數–
    標的證券價值,0)

    賣出 put之價外值= MAXIMUM(標的證券價值–履約價格×
    履約價格乘數,0)

    (2)標的證券價值
    標的證券價值係表彰股票選擇權之市場價值,未經契約調整
    之一般情況下,其計算方式為標的證券收盤價乘以標的證券
    之股數,但遇契約調整或暫停交易等狀況,由於標的證券之
    股數或價格資訊產生變化,標的證券價值之計算方式應配合
    調整。各種情況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列表說明如下,非
    屬下列情況者,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I.一般情況
    ┌────┬───────────────────┐
    │市場情況│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一般情形│ 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
    II.經契約調整者
    ┌────┬───────────────────┐
    │市場情況│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除權、除│除權/息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 │
    │息 │之股數 │
    ├────┼───────────────────┤
    │減資 │1.恢復交易前 │
    │ │ 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盤價÷ │
    │ │ (1-減資比率)×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 │2.恢復交易後 │
    │ │ 減資後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券 │
    │ │ 之股數 │
    ├────┼───────────────────┤
    │合併 │1.存續公司為已上市/櫃公司 │
    │ │ 存續公司標的證券收盤價×調整後標的證 │
    │ │ 券之股數 │
    │ │2.存續公司為新設公司 │
    │ │ (1)新設公司未上市/櫃 │
    │ │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合併參考價× │
    │ │ 調整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
    │ │ (2)新設公司上市/櫃 │
    │ │ 合併新設公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調整 │
    │ │ 後標的證券之股數 │
    └────┴───────────────────┘
    III.標的證券公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業務章則等相關規定,致被處以停止買賣期
    間,賣出買權之標的證券價值計算
    ┌───────┬────────────────┐
    │ 市場情況 │ 標的證券價值計算方式 │
    ├───────┼────────────────┤
    │停止買賣期間未│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
    │經契約調整 │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
    │停止買賣期間遇│停止買賣日前一營業日之標的證券收│
    │除權、除息 │盤價×標的證券之股數 │
    └───────┴────────────────┘
    2.價差組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低履約價call、│ │ │
    │賣出高履約價call(│ │ │
    │call多頭價差) │ │ │
    ├─────────┤ 無 │1.買進部位之到期│
    │買進高履約價put、 │ │ 日必須與賣出部│
    │賣出低履約價put( │ │ 位之到期日相同│
    │put空頭價差) │ │ ,方可適用。 │
    ├─────────┼───────┤2.到期日遠近非依│
    │買進高履約價call,│ │ 前述部位狀況組│
    │賣出低履約價call(│ │ 合者,以單一部│
    │call空頭價差) │買進與賣出部位│ 位方式計算保證│
    ├─────────┤之履約價差×契 │ 金。 │
    │買進低履約價put, │約乘數 │ │
    │賣出高履約價put( │ │ │
    │put多頭價差) │ │ │
    ├─────────┼───────┼────────┤
    │買進call、賣出call│ │1.買進部位到期日│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 │ 與賣出部位到期│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 MAXIMUM(標的│ 日相同者不適用│
    │遠(call時間價差)│證券價值×10% │ 。 │
    ├─────────┤,2×權利金差價│2.買進部位到期日│
    │買進put、賣出put,│點數×契約乘數 │ 較賣出部位到期│
    │履約價相同或不同,│) │ 日近者,以單一│
    │買進部位到期日較遠│ │ 部位方式計收保│
    │(put 時間價差) │ │ 證金。 │
    └─────────┴───────┴────────┘
    3.買權及賣權混合部位
    ┌─────┬───────┬────────────┐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call、│ 無 │ │
    │買進put │ │ │
    ├─────┼───────┼────────────┤
    │ │MAXIMUM(賣出 │1.約定標的物須相同 │
    │ │call之保證金,│2.履約價格相同者為跨式部│
    │賣出call、│賣出 put之保證│ 位 │
    │賣出put │保證金)+保證│3.履約價格不同者為勒式部│
    │ │金較低方之權利│ 位 │
    │ │金市值+混合部│4.適用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 │位風險保險金(│ ( C值)之交易人為身分│
    │ │C值) │ 碼0本國法人、1本國自然│
    │ │ │ 人、3 期貨商內部人員自│
    │ │ │ 然人帳戶、7 期貨交易人│
    │ │ │ 輔助人內部人員自然人帳│
    │ │ │ 戶、 I境內華僑及外國自│
    │ │ │ 然人、 J境外華僑及外國│
    │ │ │ 自然人、 U境內大陸地區│
    │ │ │ 自然人、 V境外大陸地區│
    │ │ │ 地區自然人及 W期貨商、│
    │ │ │ 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
    │ │ │ 法人帳戶。 │
    │ │ │5.混合部位風險保證金 (C│
    │ │ │ 值)=標的證券價值× c%│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元。│
    │ │ │6.c %適用比例訂定及調整│
    │ │ │ 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
    └─────┴───────┴────────────┘
    4.同標的期貨與選擇權之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保證金計收方式│ 備註 │
    ├─────┼───────┼────────────┤
    │買進一口二│ │ │
    │千股標的證│ │ │
    │券之股票期│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
    │貨,賣出一│ │ 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
    │口同一標的│ │2.買進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
    │股票選擇權│收取一口二千股│ 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
    │call │標的證券之股票│ 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合│
    ├─────┤期貨保證金+選│ 部位。 │
    │賣出一口二│權之權利金市值│3.賣出一口二千股標的證券│
    │千股標的證│ │ 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口│
    │券之股票期│ │ 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合│
    │貨,賣出一│ │ 部位。 │
    │口同一標的│ │ │
    │股票選擇權│ │ │
    │put │ │ │
    ├─────┼───────┼────────────┤
    │買進二十口│ │ │
    │一百股標的│ │ │
    │證券之股票│ │1.適用同一標的證券之股票│
    │期貨,賣出│ │ 期貨及股票選擇權。 │
    │一口同一標│ │2.買進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
    │的股票選擇│收取二十口一百│ 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
    │權call │股標的證券之股│ 口股票選擇權買權形成組│
    ├─────┤票期貨保證金+│ 合部位。 │
    │賣出二十口│擇權之權利金市│3.賣出二十口一百股標的證│
    │一百股標的│值 │ 券之股票期貨可與賣出一│
    │證券之股票│ │ 口股票選擇權賣權形成組│
    │期貨,賣出│ │ 合部位。 │
    │一口同一標│ │ │
    │的股票選擇│ │ │
    │權put │ │ │
    └─────┴───────┴────────────┘
    5.轉換及逆轉組合部位
    ┌───────┬──────────────────┐
    │部位狀況 │ 保證金計收方式 │
    ├───────┼──────────────────┤
    │轉換組合部位:│ │
    │買進put、 │ │
    │賣出call │買進部位不需計收保證金, │
    ├───────┤賣出部位之保證金依賣出 call或賣出put│
    │逆轉組合部位:│之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 │
    │買進call、賣出│ │
    │pu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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