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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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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參考發行人申報之申購、賣回單位數,接受符合申購、賣回之申報後,彙送發行人審理,受理結果透過本中心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證券商應留存備查。發行人接受本中心轉送申購、賣回之申請,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中心,據以提供證券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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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將接受申報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本中心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彙送發行人,並透過本中心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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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證券商應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申購明細,並依據本中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中心;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撥轉作業,本中心彙總前開款項轉付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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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賣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發行人應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賣回明細,並依據本中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中心;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作業,本中心彙總前開款項後轉付證券商,由證券商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