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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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依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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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上市或上櫃者,證券商應於屆滿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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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所定於到期日前終止上市或上櫃事由者,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即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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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指數投資證券有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事,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於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時,副知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