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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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並訂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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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之上市或上櫃、交易及終止上市或上櫃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