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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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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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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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