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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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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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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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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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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