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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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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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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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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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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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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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的指數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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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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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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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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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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