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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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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條
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申請補發。但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式債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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