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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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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應分別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
債票所有人將債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並委託兌領本息者,該保管事業應於本息開付日前編具「代辦兌領公債本息清冊」及「債票號碼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領手續;款項逕由經辦行撥入債票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經辦行應根據所兌回之本息票及前二項清單或清冊,將付訖本息票名稱、種類、面額等項,記入「經付○○公債本息票備查簿」或「經付○○公債本息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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