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8月1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 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2. 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3.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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