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8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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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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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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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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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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