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檢舉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040 00465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2月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0160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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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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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指有下列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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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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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他人名義取得股東會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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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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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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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所定方式徵求或取得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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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檢舉人:指檢舉人指訴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之人。但指示他人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者,以該指示之人為被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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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案件:指同一被檢舉人所涉違法取得及使用同一公司同次股東會委託書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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