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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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黃金現貨,應於成交後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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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手續費之費率(或折讓)標準,由證券經紀商與客戶約定之。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