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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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具備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者,得於黃金現貨開始買賣屆滿六個月後,檢送「黃金現貨加入造市申請書」(附件三)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加入為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並應持有該黃金現貨五百台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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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黃金現貨造市能力認定標準,由本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