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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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辦理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之銀行,具備於國際黃金市場進行造市餘絀部位拋補之能力者,得檢具「黃金現貨登錄買賣申請書」(附件一)及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登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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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持有所申請登錄買賣之黃金現貨兩千台兩以上,並應擔任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且應受集保結算所委託擔任黃金現貨保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