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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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所作風險承受等級之評估結果如超過一年,於推介或新辦基金申購時,應再重新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度;如推介前無法重新檢視者,僅得銷售適合最低風險承受度客戶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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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申購基金者,非屬新辦基金申購,得不重新檢視適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