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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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客戶訂定基金風險等級分類時,至少劃分為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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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基金風險等級分類評估得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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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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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區域市場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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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標的/產業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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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風險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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