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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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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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風險承受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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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風險等級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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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基金風險等級之適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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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條至第八條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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