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編製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揭露之報導要求。
-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者,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