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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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櫃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發布之 GRI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且至少應符合 GRI準則之核心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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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應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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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