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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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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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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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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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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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三款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上櫃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