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法字第10214016 72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 102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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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經本公司審查合格並辦妥簽訂契約手續後,應即依約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方得在本公司市場內為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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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所收前項各證券商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視為一整體,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辦理。如遇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買賣發生不履行交付義務時,本公司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程序,動用上項交割結算基金代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