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20022 19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103年1月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0 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20027011號函 訂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 39404號函)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之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2. 證券經紀商依規定對委託人未訂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者,應另訂當日沖銷額度。其當日沖銷委託賣出合計金額不得逾越當日沖銷額度,委託買進及取消委託賣出之金額,得不列入當日沖銷額度計算,且其額度沖抵後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3. 前項委託人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應合併計算當日沖銷額度,但普通交易時段未成交之當日沖銷委託賣出金額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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