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0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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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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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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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及普通交易收盤前買進與盤後定價交易賣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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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及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