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問答集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0875號函修正第4點及第4點附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547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就第四條揭露格式及原則,實務上應如何適用?
  2. 說明:
    1. (一)以基金別揭露;但銷售機構可選擇以附註列表之方式將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通路報酬費率相同之基金,共用一份說明資料。
    2. (二)就揭露格式範本:
      1. 1.銷售機構可就自身業務情況作字句的調整,如本公司(銀行)改成本公司;○○投信○○基金,改成○○公司○○基金等。
      2. 2.表頭「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有關「基金別」的呈現方式有下:
        1. (1)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或其附表所列基金),並得同步調整相關欄位。
        2. (2)銷售機構選擇以附註列表之方式將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通路報酬費率相同之基金,共用一份說明資料者,倘投資人於同次交易申購附註列表內之基金,不用重行簽署。
      3. 3.申購手續費:銷售機構可選擇填寫實際交易所得收取之申購手續費率及其分成;惟基於投資人屬性及投資金額之不同,可能影響申購手續費收取高低,故銷售機構可填寫投信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之總代理契約/銷售契約所載之最高申購手續費率(或銷售機構自訂之表定費率),但需於申購申請書、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委託書或類似書件載明個別投資人實際手續費收取情形。
      4. 4.申購手續費分成及經理費分成:「本公司(銀行)收取____%(或不多於____%)(如前者收取 2.4%之數字無條件進入到整數位,即可表示為不多於 3%)」,銷售機構可擇其一揭露。又,就經理費率及經理費分成部分,銷售機構為避免投資人誤解及符合現行實務,可以加註「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____%,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本公司(銀行)收取年率____%(或不多於年率____%)」表示。
      5. 5.銷售獎勵金:銷售獎勵金____%(或不多於____%;或____%~____%)(可採金額級距),銷售機構依不同行銷獎勵方案內容可擇其一揭露。若採金額範圍揭露者,仍需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銷售機構以每半年為行銷獎勵期間,仍需填寫如:第1,2季字樣,並依此方式比照辦理。
      6. 6.銷售獎勵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之行銷方案可能同時針對多檔基金或單檔基金,銷售機構可選擇將行銷獎勵期間之所有獎勵方案同步列明,以揭露通知予投資人。
      7. 7.銷售獎勵金、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銷售機構無收受該項通路報酬或「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金額未達揭露門檻,請視實際情況註明為未收取或未達2百萬元揭露門檻,但不得刪除該欄位。
      8. 8.其他報酬:銷售機構無收受該項通路報酬或每一會計年度自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收受之金額未達揭露門檻,請視實際情況註明為未收取或未達 1百萬元揭露門檻,但不得刪除該欄位。
      9. 9.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等任何說明及活動;及為提升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之教育訓練,係為多家且特定銷售機構之員工及其投資人規劃辦理時,相關通路報酬之分攤方式由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自行決定之。
      10. 10.揭露格式範本之計算說明:基金銷售機構需就不同基金別,均以100000元的投資金額依通路報酬揭露項目及揭露費率設算(同一附表內基金不用舉例);此外,銷售機構未收受該等銷售獎勵金、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或其他報酬者,可刪除相關計算說明,以免投資人誤解。
      11. 11.投資人必須就揭露文件、網路頁面或語音播放為單獨之確認;在本人簽名/蓋章處,可填寫或註記投資人之其他人別資料。
      12. 12.銷售機構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申購基金時應進行之銷售前揭露通知,得僅於首次申購時為之,如雙方已於書面揭露本施行要點所規定之通路報酬並約定辦理變動通知之方式者,則該專業投資機構於後續申購基金時,銷售機構無須再對其揭露通路報酬,惟仍須辦理變動通知及定期通知。
  3. 上述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12日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0號令所規定者如下:國內外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不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及金融服務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或信託業法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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