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問答集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0875號函修正第4點及第4點附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547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依據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5)點其他報酬應如何適用及揭露?
  2. 說明:
    1. (一)其他報酬:總代理人自每一境外基金機構所獲得之其他報酬,或基金銷售機構分別自每一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獲得之其他報酬,應按事業主體分別計算總數,並於每一會計年度各達揭露門檻新臺幣1百萬元時分別予以揭露。
    2. (二)有關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等),其境外基金公司分潤銷售機構之基礎,仍是以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為準,僅因各國家規範不同,而不得或不限以經理費/管理費名目分潤,故就經銷費之揭露方式,可以本施行要點經理費分成之方式說明及揭露並併入「經理費分成」項目中,毋須再行計算總金額,並於暫行措施施行期間立即實行。
    3. (三)有關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係指性質上非屬申購手續費分成、以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為準之經理費分成、與績效有關之銷售獎勵金或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報酬。故若屬公司對公司(B to B)之行銷補助,且減少銷售機構端原應有之支出及成本或增加其他利益者,皆屬本施行要點之其他報酬(如:印製銷售機構對帳單、信封、投資月刊、理財專刊或銷售機構依法規或契約代為印製或寄送向其客戶通知之支出等),惟不包含銷售通路無償寄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自行因推廣業務所需而印製之DM及文宣等資料。
    4. (四)有關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不包括對投資人之文具、年曆、筆記本、或其他單價2百元以下之贈品(詳金管會於 100年1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74116號函);但如相關贈品是專為通路活動而贊助,則需列入其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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