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7000940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5條;增訂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4條文(中華 民國107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10414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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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向客戶徵提期初保證金,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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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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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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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期限一年以下者: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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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期限逾一年者:每筆交易之期初保證金金額,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本金(應加計槓桿倍數與比價期數)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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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包括陽春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客戶除給付權利金外並無任何給付義務之組合式匯率選擇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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