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30035163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22 條;增訂第4章及第25條至第28條條文,原第25條條次修正為第29條(中 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6299號 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對一 般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之銷售或提供相關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
三、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結構型商品。
-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
八、為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
九、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
-
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