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 030035163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18條、第21條及第22 條;增訂第4章及第25條至第28條條文,原第25條條次修正為第29條(中 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6299號 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對一 般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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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