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1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一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我
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但得不適用
該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
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