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5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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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銷售機
構之報酬應依銷售契約約定辦理。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銷售基金產品
而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
下:
(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
收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 等)的分成比率。
(3)銷售獎勵金:依特定期間之銷售金額或定期定額開戶數,取得之一
次性銷售獎勵金。
(4)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總代理人或銷
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等任何說明及活動;及為
提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
供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5)其他:如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
理財專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