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二上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4002684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37296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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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於不違反註冊地國與上市地國法令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臺灣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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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公告申報買回其臺灣存託憑證後,應依公告申報之數量與價格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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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其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之;其因故未買回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