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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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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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上櫃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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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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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