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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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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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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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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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