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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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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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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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