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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9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7-2條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第1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所稱「一定條件」,指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及其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符合條件之相關規定,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一定條件」,指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及其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符合下列條件:
    • (一)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本會申請經認可並適用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之優惠措施。
    • (二)境外基金註冊地與我國簽訂證券監理合作備忘錄或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
    • (三)總代理人最近六個月未接獲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但接獲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且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1.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2.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3.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民國113年3月28日 (現行法規)
  1.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立據點或強化總代理人功能,加強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服務,引進優良基金商品,以促進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發展,爰訂定本項計畫。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 民國113年9月6日 (現行法規)
  1. 為落實總代理人善盡義務責任及提昇遵法性,並促其審慎提出客觀及專業之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依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特制訂本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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