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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4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會計年度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6.17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3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相關附件之申報,亦同。
  •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 三、本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0三八二六四八三號令,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廢止。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2.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3.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4.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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