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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150201233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7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EN 第6、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報價、手續費折減及其他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造市者報價、手續費折減及其他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本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第6條及第9條辦理。
  • 二、配合新制度上線,爰修正非金電期貨及黃金類商品報價相關規定;另調整部分商品價差標準,由固定點數改採百分比方式計算。相關調整內容自115年7月6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

正本:各期貨商、期貨自營商、特定法人機構造市者、本公司網站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造市者報價、手續費折減及其他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民國98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1. 造市者應於其造市契約交易市場每營業日交易時段,依本公司規定之報價方式、報價時限、申報數量及報價之價差限制等執行買賣申報。
  2. 造市者每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須符合本公司規定。
  3. 前二項造市者報價相關規定,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1. 造市者當月回應報價請求之報價比率、有效報價累計時間及造市量符合本公司規定者,本公司得減免其當月應繳之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或視市場狀況予以獎勵。
  2. 前項交易經手費、結算服務費折減標準及獎勵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3. 第一項所稱之造市量係以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及其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合計。但非報價成交之交易量大於報價成交之交易量時,造市量之計算,應以報價成交交易量之一定比率為限。該比率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4. 同一造市者,其造市帳戶自行成交或與其所屬其他帳戶相互成交之交易量,除依本公司相關規定監理外,亦不予列入造市量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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