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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令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第4條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自即日生效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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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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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民國113年12月30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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