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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新字第1150002644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4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EN 第1、2、1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創總中心」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可自即日起擔任創櫃板之推薦單位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創總中心」經本中心認可自即日起擔任創櫃板之推薦單位。

依據:本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暨長榮大學115年4月14日長大研字第1150004439號函。

公告事項:

  • 一、自即日起,申請公司取得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創總中心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得免除之限制如下:
    • (一)依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輔導公司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現金增資,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金額,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 (二)依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創櫃板公司於其現金增資相關資訊開始揭示於創櫃板專區之日往前起算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提出透過創櫃板供投資人認購之股本金額,含當次在內,不受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限制。
  • 二、公司有意向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創總中心申請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請洽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創總中心○先生,聯絡電話:06–2785123分機1617,e–mail:uk351596@mail.cjcu.edu.tw。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 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史版次)
  1. 為輔導我國未公開發行之創新、創意企業發展並協助籌資,以提升我國經濟之活力及開創力,特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主管機關:指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二、本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 三、公司:指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4. 四、創櫃板:指本中心所建置,協助創新、創意企業資訊揭露及籌資,並供投資人參與公司現金增資認購股票之專區。
    5. 五、創櫃板公司:指已依本辦法規定登錄於創櫃板之股份有限公司。
    6. 六、推薦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證券承銷商、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私募股權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
  1. 本中心於開始輔導時得偕同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專業單位,依本中心訂定「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附件六),對受輔導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全面檢視。
  2. 本中心於輔導期間得偕同工業技術研究院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專業單位,定期或不定期赴受輔導公司進行實地輔導,並續填製「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輔導情形控管表」。
  3. 受本中心委託參與輔導作業之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應按其與受輔導公司所商定之輔導時程,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附件八),申報其輔導作業之執行情形。
  4. 受輔導公司應配合本中心與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之輔導作業。受輔導公司於輔導期間有主要業務、營運模式或經營決策發生重大變動者,應即時通知本中心。
  5. 本中心與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單位於輔導過程所知悉受輔導公司財務業務上之秘密事項,應予以保密。但依據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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