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6號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第3項、第34條之1第7款、第8款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 二、上市上櫃期貨商及上市上櫃公司之專營期貨商子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 (二)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者,應自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八年起申報。
  • 三、上市上櫃期貨商及上市上櫃公司之專營期貨商子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依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 四、上市上櫃期貨商及上市上櫃公司之專營期貨商子公司已依前二點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財務報告申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財務報告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財務報告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 五、辦理前點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業務之確信機構人員及其所屬之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規定。
  • 六、第二點及第三點之上市上櫃期貨商及上市上櫃公司之專營期貨商子公司應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有關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規定。
  • 七、第二點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2.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3.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4.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