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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30362692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3月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EN 第2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相關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係指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分別占客戶虛擬資產總市值之比例,虛擬資產保管商符合下列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者,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於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未符合前揭標準者,存放於冷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於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 (一)虛擬資產保管商之核心系統取得ISO 27001、27701或SOC2 Type 2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者。
    • (二)如核心系統涉及委外雲端服務,提供雲端服務之委外廠商取得ISO 27017、27018、歐盟雲端服務星級驗證制度(ECSA)或美國雲端安全聯盟(CSA)STAR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 二、前點所稱核心系統係指直接提供客戶保管或支持保管業務持續運作之必要系統,如保管客戶資產、風控及帳務等系統。
  • 三、本令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民國113年11月26日 (現行法規)
  1. 虛擬資產保管商應就客戶資產之保管,訂定及公告明確之保管政策及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 前項保管政策及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客戶資產損失、失竊或無法使用風險之防免政策及程序。
    2. 二、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
    3. 三、冷熱錢包之存取及私鑰保管之規格及程序。
    4. 四、涉及客戶資產權益事件之處理程序。
  3. 前項第二款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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