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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150059407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第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23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修正書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相關修正書件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4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83571號函及本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

  • 一、為提升本國發行公司薪資透明度及鼓勵提升基層員工之薪資水準,本國申請上櫃公司除應依現行規定揭露基層員工範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基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之平均數外,增訂應再揭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符合申請公司基層員工定義之當年度新進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之平均數,該平均數如有未達該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三倍者,尚應敘明原因及具體改善措施,上開事項亦列為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審查要點。
  • 二、配合旨揭規章修正及實務審查作業,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之附件「審查報告」,暨本國上櫃申請案律師及推薦證券商填製之檢查表。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相關修正書件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民國115年5月4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程序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5年5月4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於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準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民國115年5月4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程序依據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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