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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40501586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5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EN 第2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交字第11401352021號函同意照辦。
  • 二、為強化證券商客戶資料之保護,爰增訂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除有該條但書所列情事,否則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提醒貴公司於辦理各項業務時若有涉及客戶資料之使用,應確實遵循相關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秘書部(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114.07.01生效)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114.07.01生效) 附件-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集中、櫃檯)開戶與帳戶管理查核明細表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112年5月31日 (現行法規)
  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一、法律明文規定。
    2.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六、經當事人同意。
    7.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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