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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期商字第114000584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第9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修正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第9條第1項條文及「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與委任人議定委託交易或投資時之資產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CA–22240」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第9條第1項條文及「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與委任人議定委託交易或投資時之資產作業(含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CA–22240」等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4)年11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62768號)函同意備查辦理。
  • 二、考量金融服務業於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交易人及委任人皆應獲得可靠且具持續性金融商品的服務機會,在公平友善、高齡服務、無障礙金融等方面,打造金融友善環境,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公平且適當服務。爰刪除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有關70歲以上委任人委託時應具備一定條件之規定,修正後回歸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與委任人議定委託交易或投資時之資產作業」及「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作業」管理制度,以落實普惠金融。
  • 三、修正後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請於本公會網站(https://www.futures.org.tw/law/latest)自行下載。

正本:各期貨經理事業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4年12月8日 (現行法規)
  1. 受任人發現委任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1.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及年滿二十歲,未出具交易或投資經驗及瞭解風險聲明書。
    2.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三、受監護宣告人。
    4. 四、受輔助宣告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5.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或共同委任之法人間不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或未依第八條規定提出關係企業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6. 六、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7. 七、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8. 八、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本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9. 九、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10. 十、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
    11. 十一、受任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12. 十二、期貨自營商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13. 十三、依據法令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者。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民國114年12月8日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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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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