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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140400920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作業要點 第6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EN 第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115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115年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業務服務費費率標準。

依據: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作業要點」第6條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第9條。

公告事項:

  • 一、金融機構使用本中心成交確認系統辦理成交確認作業之費率標準:
    • (一)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筆以新臺幣120元計收費用。
    • (二)由交易經紀商代為申報交易資料後,交易雙方辦理成交確認作業,免計收費用。
  • 二、金融機構透過本中心辦理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之費率標準:
    • (一)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筆以新臺幣120元計收費用。
    • (二)如交易雙方係透過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成交及傳輸結算機構,免計收費用。
  • 三、金融機構首次辦理前揭兩項作業前,請先填妥公司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並以電子郵件寄送本中心承辦人:Kellie@tpex.org.tw,俾利本中心辦理收費事宜。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公司基本資料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成交確認作業要點 民國111年3月17日 (現行法規)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按當月辦理交易確認之筆數,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2. 金融機構使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方式辦理本作業,免依前項規定繳交業務服務費。
  3. 第一項業務服務費以每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上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料傳輸結算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112年6月1日 (現行法規)
  1. 金融機構辦理本作業,應按其當月傳輸之交易筆數,依本中心公告費率於次月十日前向本中心繳交業務服務費。
  2. 前項業務服務費以每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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